人民日报评论:“远洋捕捞”式违规执法的黑手必须斩断
聚焦趋利性执法司法顽疾,各地各方行动力度不减。公安机关出台异地办案协作“六个严禁”、禁止逐利执法“七项规定”等制度规定。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、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》于12月5日发布,明确“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,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”。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,在于动真格、见真章、长出牙齿。对相关问题发现一起严惩一起,让群众和企业真切看到问题得到解决、利益得到保障,才能更好维护法治的权威。
最近,关于“远洋捕捞”的讨论不少。话题缘起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一次发布会,其中一起“警察私自跨省带走企业家并索取财物”的案例引发关注。
“远洋捕捞”,主要指的是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,查封、冻结、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。此类行为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、侵蚀民营企业发展信心,是对法治的破坏,也是对一地营商环境的污染。必须拿出雷霆手段、依法依规予以清除。
任何企业违法违规都要严格执法、追究责任,这是法治经济、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。但是执法办案的程序必须公正。最近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“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”,释放出了坚决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信号。
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”,这是习多次强调的。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,毫不动摇鼓励、支持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,这是党中央始终坚持的重大原则。“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”,这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《决定》的明确方向。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好、落实好,就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,对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亮剑。
做好经济工作,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,离不开民营经济这一支重要力量。无论是防范选择性执法、趋利性执法,还是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坚决纠正、严肃追责,抑或是避免“小过重罚”“重过轻罚”,道理和要求都是相通的。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,各方必须守土有责、守土尽责,既不能失位、缺位,也不能越位、错位。
激发市场活力,离不开稳定的社会预期。没有一个企业家想在这样的环境中扎根:依法依规经营却频频被骚扰、刁难;企业正发展壮大,资金却被来自外省的“黑手”以莫须有的理由冻结;努力拼搏、勤奋耕耘,合法财产却得不到有效保护。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、轻装上阵、大胆发展,必须在制度和法律上予以保障,在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。